张某在2007年打工时认识了上家王某,从2009年上半年开始自己从王某处进货。进货产品包括有假冒六种型号的思科模块、假冒三种型号的H
检察官说法: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销售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,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。在本案中,民警当场从其暂住地起获模块,张某尚未销售且未销售金额超过15万元的系未遂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,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。该案的物品价值为人民币40余万元,根据新出台的司法解释,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,属于销售数额特别巨大,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。
供稿:海淀检察院白云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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